强制性认证(3C)产品
目录及变化情况
21大类:电线电缆、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、低压电器、小功率电动机、电动工具、电焊机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、音视频设备、信息技术设备、照明电器、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、机动车辆轮胎、安全玻璃、农机产品、电信终端设备、消防产品、安全防范产品、装饰装修产品、儿童用品、防爆电气、家用燃气灶具。
说明1.对于电气电子产品,除电信终端、电焊机,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(直流或交流有效值)供电电源的产品。
2.对于电气电子产品,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、车载移动用户终端或特别说明外,专为汽车及摩托车、火车、船舶、飞机设计、制造和使用的、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 认证范围内。
3.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,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。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,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。
4.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“对产品种类的描述”和“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”及“备注”等内容,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。
5.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,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。
6.摩托车头盔因仅向越南出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,不在下表中描述界定。
7.由于产品分类、定义及标准的变化,原“玩具类产品”及“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”归并为“儿童用品”。
天津环通检测认证电话:022-8481 9220
咨询工程师-孟工:177 0229 8445